欧七规定N3类车辆、发动机和污染控制系统的“主要使用寿命(Main lifetime)”为70万公里或12年,“额外使用寿命(Additional lifetime)”为87.5万公里或15年,在额外使用寿命期间测试车辆、发动机和替代污染控制装置时,通过适用耐久性系数调整排气排放限值。
2026年8月13日,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授权法规 (EU) 2026/1216,完善了重型车辆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欧7耐久性框架,具体规定了关于机动车及其发动机、系统、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型式认证(涉及排放和电池耐久性,即欧7标准)的法规(EU) 2024/1257的修订内容,规定了在“主要使用寿命”之后延长25%的“额外使用寿命”期间,M3、N2和N3车辆必须符合适用的欧7排放限值乘以规定耐久性系数的数值。该法规于6月9日通过。
现行的欧盟欧7排放要求规定,车辆在其“主要使用寿命”期间必须符合适用的欧7排放限值。此外,还规定在“主要使用寿命”之后延长25%的“额外使用寿命”期间,车辆必须符合适用的欧7排放限值乘以规定耐久性系数的数值。然而,在(EU) 2024/1257的原始版本中,耐久性系数仅针对M1、N1和M2类车辆做出了规定。
此次,欧盟委员会授权法规(EU) 2026/1216(于2026年8月13日发布)通过修订(EU) 2024/1257,引入了针对M3、N2和N3类车辆的“额外使用寿命”耐久性系数,从而解决了上述问题。
欧盟委员会授权法规 (EU) 2026/1216-关于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 (EU) 2024/1257,以设定M3、N2和N3类重型车辆气态污染物耐久性系数
欧7法规 (EU) 2024/1257要求车辆不仅在其主要使用寿命期间,而且在比主要使用寿命延长25%的额外使用寿命期间,也必须遵守其中规定的排放限值。对于该额外使用寿命,法规 (EU) 2024/1257 附件IV表2中设定了耐久性系数,以反映减排系统在主要使用寿命期后的性能劣化。为确保在法规 (EU) 2024/1257 关于M3、N2和N3类重型车辆的适用日期之前为车辆制造商提供法律明确性,有必要在法规 (EU) 2024/1257 附件IV表2中为M3、N2和N3类重型车辆的气态污染物设定耐久性系数。
根据欧盟委员会提交的评估重型车辆排放耐久性能的报告,对于 (i) 最大质量不超过16吨的N2和N3类车辆以及最大质量不超过7.5吨的M3类车辆,以及 (ii) 最大质量超过16吨的N3类车辆和最大质量超过7.5吨的M3类车辆,采用欧Vistep D和E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,其典型耐久性系数值均为1.2。基于该技术评估,并考虑到从技术角度来看,这些发动机与欧7发动机最具可比性,因此宜为M3、N2和N3类欧7重型车辆的气态污染物设定耐久性系数为1.2,使这些值与M1、N1和M2类车辆的要求保持一致。 因此,法规 (EU) 2024/1257 附件IV表2应相应修订,替换为以下内容:

表2:在额外使用寿命期间测试车辆、发动机和替代污染控制装置时,用于调整附件1中排气排放限值的适用耐久性系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