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年4月27日卡车技术前线工公众号消息,工信部发布《重型汽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》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,征求意见,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26日。
《重型汽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》
本标准的整体技术内容与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UN R131.02保持协同。
本标准涉及的产品为M2、M3、N2和N3类车辆。
主要修订技术变化内容及理由
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参考联合国法规 UN R131(Rev.2及其Amendment 1、Amendment 2、Amendment 3修正案),并根据国内情况进行了调整。本文件主要内容包括:范围、规范性引用文件、术语和定义、一般要求、性能要求、试验方法、说明书、同一型式判定、标准的事实,以及附录A功能安全要求、附录B系统功能安全描述要求。本文件主要技术内容以及与GB/T 38186—2019 相比的变化包括以下方面。
一般要求
与GB/T 38186—2019相比,更改了通用要求,增加对不同的目标物种类,不同速度区间下的明确要求,由于重型车的使用场景是高速公路的为主,所以对于车辆目标进行响应的功能应至少在车辆车速为10 km/h至最高设计车速区间内。
对于行人目标至少在20 km/h至60 km/h速度区间内的所有车辆载荷条件下,当系统监测到可能与前方行人发生碰撞危险时处于激活状态,当未监测到碰撞危险时处于待机状态。
性能要求
与GB 38186—2019相比,更改了系统对于车辆目标碰撞预警和紧急制动能力要求及试验方法,明确不同速度下的减速量要求,与国际法规UN R131保持一致,对碰撞预警时间,紧急制动时间进行统一规定。
增加了系统对于儿童行人目标的碰撞预警及紧急制动能力要求,仅保留了车辆目标和横穿儿童行人目标的场景的要求,没有采用自行车、动力两轮车相关场景。和GB 38186—2019相比,车辆场景增加了更多的测试速度。
增加了系统鲁棒性要求,经起草组讨论和验证试验确认,与国际法规保持一致。
更改了系统误响应要求,按照UN R131.02、选择具备正响应对应的典型误响应场景及要求。
通用要求:
4.1.1 M2、M3、N2和N3类车辆应安装符合本文件要求的自动紧急制动系统。
4.1.2 系统完成初始化后,除不可用状态外,应符合以下要求。
a)至少在10 km/h至最高设计速度区间内的所有车辆载荷条件下,当系统探测到即将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危险时处于激活状态,当未探测到碰撞危险时处于待机状态。
b)至少在20 km/h至60 km/h速度区间内的所有车辆载荷条件下,当系统探测到即将与前方行人发生碰撞危险时处于激活状态,当未探测到碰撞危险时处于待机状态。
性能要求:
5.1 碰撞预警
5.1.1 对于车辆目标的碰撞预警能力
在符合5.2.1.1的条件下,系统检测到与本车道内M、N或O类前车即将发生碰撞时,系统不应晚于紧急制动之前的0.8 s发出4.3.2.5规定的碰撞预警信号。若不发生碰撞,则准许不晚于紧急制动发出碰撞预警信号。按6.5~6.6的规定进行试验。
若无法提前预判情况,符合4.3.2.5的碰撞预警信号至少不应晚于紧急制动发出。
5.1.2 对于儿童行人目标的碰撞预警能力
在符合5.2.2.1的条件下,系统检测到与速度不大于5 km/h的横穿道路的儿童行人即将发生碰撞时,系统不应晚于紧急制动前发出4.3.2.5规定的碰撞预警信号。按6.7的规定进行试验。
5.2 紧急制动
5.2.1 对于车辆目标的紧急制动能力
5.2.1.1 一般要求
若无4.4规定的驾驶员干预操作,在符合下列条件时,系统应将相对碰撞速度控制到不大于表1和表2规定的最大相对碰撞速度。
5.2.1.2 紧急制动性能

5.2.2 对于儿童行人目标的紧急制动能力
5.2.2.1 一般要求
若无4.4规定的驾驶员干预操作,在符合下列条件时,系统应将相对碰撞速度控制到不大于表3规定的最大相对碰撞速度。
a)行人无遮挡,以横向速度不大于5 km/h的状态垂直横穿道路。
…
5.2.2.2 紧急制动性能
按6.7进行试验,试验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:
系统激活紧急制动后,车辆的减速度绝对值的最大值不小于4.0 m/s2;
建议标准于2028年1月1日实施,过渡期如下所示:
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,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;
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,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。